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自秦销金洛阳,厉禁所至,为段治改煎,殆不可胜数。
世徒惩秦燔《诗》、《书》之祸,不知销金为祸之益烈也!”
陈恭尹《读〈秦纪〉》云:“夜半桥边呼孺子,人间犹有未烧书”
;果若王、赵以至刘、逢之说,则百家杂碎,初未从火,兵家言原在“不燔”
之列,三诗为无的放矢也。
袁宏道《经下邳》云:“枉把六经灰火底,桥边犹有未烧书”
。
康有为:秦焚书,六经未因此而亡。
秦坑儒,儒生未因此而绝。
自两生外,鲁诸生随叔孙通议礼者三十余人,皆秦诸生,皆未尝被坑者。
其人皆怀蕴六艺,学通《诗》《书》,逮汉犹存者也。
然则以坑儒为绝儒术者,亦妄言也。
汉制“郡国计偕,诣太常受业如弟子”
,犹因秦制也。
夫博士既有守职之藏书,学者可诣吏而受业,《诗》《书》之事,尊而方长,然则谓“秦焚《诗》《书》,六艺遂缺”
,非妄言而何?然而二千年之学者遂为所惑,虽魁儒辈出,无一人细心读书,祛其伪妄者,岂不异哉!
朱彝尊《秦始皇论》云:“盖吾观于始皇之焚诗书而深有感。
于其际也,当周之衰,圣王不作,处士横议,孟氏以为邪说诬民,近于禽兽。
更数十年历秦,必有甚于孟氏所见者。
又从子之徒,素以摈秦为快。
不曰‘嫚秦’,则曰‘暴秦’;不曰‘虎狼秦’,则曰‘无道秦’。
所以诟詈之者靡不至。
六国既灭,秦方以为伤心之怨,隐忍未发,而诸儒复以事不师古,交讪其非。
祸机一动,李斯上言,百家之说燔,而诗书亦与之俱烬矣!
嗟乎,李斯者,荀卿之徒,亦常习闻仁义之说,岂必以焚诗书为快哉!
彼之所深恶者,百家之邪说,而非圣人之言。
彼之所坑者,乱道之儒,而非圣人之徒也。
特以为诗书不燔,则百家有所附会,而儒生之纷纶不止,势使法不能出于一。
其忿然焚之不顾者,惧黔首之议其法也。
彼始皇之初心,岂若是其忍哉!
盖其所重者法,激而治之,甘为众恶之所归而不悔也。
呜呼,邪说之祸,其存也,无父无君,使人陷于禽兽;其发也,至合圣人之书烬焉。
然则非秦焚之,处士横议者焚之也。”
吕思勉:在《管子·法禁》,《韩非子·问辨》两篇中,早有焚书的主张。
秦始皇及李斯就把他实行了。
把关涉到社会、政治问题的“诗、书、百家语”
都烧掉,只留下关系技术作用的医药、卜筮、种树之书。
涉及社会、政治问题的,所许学的,只有当代的法令;有权教授的人,即是当时的官吏。
若认为始皇、李斯此举,不合时代潮流,他们是百口无以自解的,若认为有背于古,则实在冤枉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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