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Sherlock喘了一下惊醒过来。
而现下并没有比往昔有任何改进。
他平坦的腹部纠结起个坚硬的拳头。
身体非常轻微地颤抖,太可笑了。
可恨。
于是他立即告诉自己,他早就料到这个结果,可这是一个人的责任去直面事实,并对最坏的结果作出决策,这也就是此刻他在自己苍白外壳下颤栗的原因。
因为这实在是很糟,他凝视着这结果,他可能会溺死在里面。
假使Sherlock能够对自己感同身受的话,也许他就真灭顶于此了。
根本不是,他残忍地想。
是希望导致的这个结果。
你寄望有所不同,以为自己能够像别人一样浑浑噩噩。
希望让你沦落到这步境地。
他把指尖挪到眼睑上。
打算从此种想法中脱身,他要去爱世上万物的特异之处。
他会找到一个特别的,观察它的细节,然后他就会像加州冲làng手驾驭海làng一样,驾驭这些细节。
细节将引导他从记忆里做出推理。
这才是他擅长的,没人会用雨伞锯木头,用灯泡换轮胎,或用土豆擦公寓里的厨房地板。
没人会把怪胎当成心灵平和的代言人。
怪胎是来下结论的,他总结道。
拿John的毛衣为例。
类似于燕麦色的那件。
那是去阿富汗之前Harry给他的。
这显而易见——他的裤子质量不错但不是名牌,鞋子非常单调,有皮饰的黑夹克相对来说要好一些,可那是他回伦敦后在一家不错的二手店里自己买的,样式已经过时,但几乎是全新的,先前属于一个抽百乐门的男人。
John不抽百乐门,而且他也没什么钱,所以会用很便宜的价格买下八成新的二手外套,可那件毛衣,刚买时价值不菲,却完全不是他的品位,在将将染上霉味之前从储物柜里拿出来,我也就闻见那么一点儿。
因此:毛衣买在战前,不合他的口味,昂贵,非常合身。
没有一个脑子正常的女朋友会给他买这么一件衣服,除非她不喜欢他或是个睁眼瞎,他穿蓝色开司米或鸽灰色v领都要好看得多,这件毛衣暖和,舒服,泛着亲情,穿着是为了保暖,而非吸引人。
不是说他穿着不迷人,只是原则上这么讲罢了。
而没有燕麦色和百乐门的气味,虽然这两样儿与你完全无关,你永远也下不出这个结论,不是吗?
他意识到,楼梯上有脚步声传来。
当门打开,John进来的时候,Sherlock琢磨,到底这家伙有什么魅力,让他想把他压倒在墙上。
每一件事都有因由。
他考虑,刚刚几乎才让自己陷入个荒唐的jīng神危机,以至于需要从一件毛衣上拽出逻辑,让自己摆脱出来,也是有因由的。
恐怕这和是不是非得用John的毛衣也没什么关系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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